《網絡安全法》提交立法會

使用預付卡需交個人資料
12/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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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網絡安全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網絡經營者應查核及登記客戶的身份資料,而法案生效前購買的預付式電話卡,經營者必須於法律生效後60日向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若使用者在接獲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交資料,預付卡將被停用。但上述規範不通用於外地營運商的電話卡。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11)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為促進澳門社會的網絡系統良好運作,確保網絡數據完整及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有必要對網絡安全進行立法,以防範資訊網絡受威脅。為規範網絡安全行政管理,政府經參考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遵照「保障市民安全、尊重個人隱私」的原則,並經諮詢業界及公眾的意見,政府制訂了《網絡安全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防範資訊安全威脅,政府有必要就網絡安全立法。 (梁佩茵攝)

Wifi-Go用戶也需實名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稱,法案建議,購買本地網絡營運商的預付式SIM卡(電話卡)均需實名制。網絡經營者須於法案生效後60日內向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至於在法律生效前購買的預付卡,若使用者在獲通知後60天的限期內沒有補交身分資料,預付卡將停止被激活。

法案建議,網絡經營商須於法案生效後60日內向預付卡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 (梁佩茵攝)

有傳媒關注《網絡安全法》諮詢文本提到,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實體,也有義務實行「實名制」,是否意味着使用由政府提供的Wifi-Go也需要提交個人資料?陳軒志指,若使用本地網絡營運商的用戶,連接Wifi-Go時都需要提交個人資料,但外地網絡營運商用戶則不受規範。不過,現時Wifi-Go不一定電話才能連接,隨便一部電腦也可以連接。梁慶庭回應稱,更具體的操作日後會交由技術部門詳細解釋。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右)指出,網絡安全中心不會記錄、解碼市民通訊資料。 (梁佩茵攝)

另外,法案建議網絡經營者向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時,用戶的私人內聯網地址與互聯網公共網絡地址的轉換紀錄需保存一年。

公營電視台 電台為適用主體

法案建議的適用主體包括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涵蓋所有公共部門、機關及實體,以及運輸、電訊、銀行及保險、醫療衛生等私人實體。有傳媒關注是否涵蓋電台與電視台,陳軒志表示均包含適用主體內。法案當中又規定,關鍵基礎設施經營者必須設立「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時,需通知新設立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

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違反網絡安全義務,科澳門幣50,000元至500萬元罰款,並設有附加處罰。監察實體如發現營運者涉嫌輕微不遵守網絡安全義務,可勸誡其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不合規範的情況,如營運者未作出補正,監察實體須提起有關的行政違法處罰程序。

不會記錄 解碼資料

諮詢期間,社會普遍關注網絡安全中心在監控網絡安全時,如何保障市民通訊保密不被侵犯,陳軒志強調,當局只會對數據做流水式檢測,不會保留任何數據,亦不會記錄資料、解碼資料。

有關措施將於法案通過公布後滿18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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