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論
為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的訴求,特區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的制度建設,暫住房計劃、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及稅務優惠等工作,都已在研究及進行中。暫住房及置換房的法律制度,是「都市更新」制度其中一個重要部分。政府在「都市更新」委員會研究工作基礎上,建議優先制定暫住房和置換房法律制度,為有關房屋早日興建創造條件。
本澳目前逾30年樓齡的舊樓已高達4,600多幢,且按每年遞增,「都市更新」已是刻不容緩的事。 (資料圖片)
為此,政府推出《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在2018年8月22日至9月20日期間進行公開諮詢,藉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以有助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工作。
對於暫住房及置換房,社會上主要關注將來在申請條件、分配方式、租金及樓款等方面的規定;亦有意見認為,諮詢文本未有具體制定標準,難以討論。對於這些意見,筆者認為未有提出具體方案正顯示政府不想「閉門造車」,「預設方案」,而是真正希望收集社會意見以完善法案。因此,既然是採取開放方式收集意見,我們可以提出建議。
諮詢文本將暫住房及置換房定性為公共房屋,即是表示將來的分配及租金訂定等,都會有一定的法定準則。筆者認為,這兩類房屋在參考其他地區經驗的同時,其實也並沒有背離澳門公共房屋的發展軌跡。早期的公共房屋是因為清拆木屋而要解決木屋住戶的居住問題而興建。
澳門半島北區舊樓林立,環境衛生惡劣,惜「舊區重整」以至「都市更新」至今未仍惠及舊區居民。(資料圖片)
新類型公屋
過去曾出現過的「臨時房屋」,則是為急需安置的群體而設,入住臨時房屋要在一定期限後遷出。因此,結合過去的經驗,暫住房及置換房基本與過去的臨時房屋及經濟房屋有些相似,但也有不同,可以說是一種新類型公屋。
事實上,於2011年頒布的《經濟房屋法》中,「特別要件」其中一項條文規定,按照特別法例的規定進行舊區重整而須遷離所居住土地的家團或個人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由此可見,透過經屋解決舊區重整某些個案的居住問題,是政府其中一個方向,希望在金錢補償措施之外,為市民提供多一個選擇。因此,筆者認為本次諮詢文本提出的置換房方案,是在透過經屋解決問題的基礎上,再進一步發展,並不是「空中樓閣」或「因某個特定目的」而提出。
彌補《經屋法》之不足
既然已在《經屋法》有了特別規定,為何仍要提出置換房方案?這是因為現時《經屋法》設定了較多申請限制,例如須審查收入及資產,以及在申請前一定年期內不可擁有房屋等,而所建單位面積及間隔亦低於自由市場房屋。這些條件對於解決「都市更新」個案,可能存在一定障礙。因此,暫住房或置換房方案,正是為了減低這些障礙,令將來「都市更新」工作可以順利進行。
筆者認為,無論是否居於舊區的市民,對於能夠推動「都市更新」的措施都會支持,亦樂見政府沒有因循守舊,而是希望在過去的工作上有所突破。因此,亦希望相關諮詢方案在吸納民意後,可以盡快完成法案草擬;同時推出更多「都市更新」配套法規及鼓勵措施。
作者: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