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法》和《大廈管理法》生效至今逾半個月,實際應用上衍生出不少問題。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9)日探討相關議題,不少發言市民指出,現時出席業主管委會議的人數不多,根據新法,若要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佔分層建築物總值得25%,認為通過門檻太高,「一啲小工程都做唔到」。
澳門論壇昨日探討大廈管理法,許多民眾踴躍發表意見。 (梁佩茵攝)
《大廈管理法》生效半個月,有意見認為新法實行上有困難。 (CFP 圖片)
有發言的市民反映,目前業主會需要維修多部電梯,但新法生效後,需要至少具有25%大廈擁有權份額的人數出席業主會,質疑「唔夠份額係咪一直唔使整?」亦有市民關注業主會主席不能長期連任,擔心會有利益輸送情況出現。
不同議題不同法定人數
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主任秦昶表示,在實務操作上,大會可能出現足夠業主表決一般事項,但要動用維修基金時,出席人數不足以致不能展開維修,「一啲小工程都做唔到」,在管理上存在困難。民眾建澳聯盟副理事長歐陽廣球表示,《大廈管理法》規定,當業主大會要表決不同議程時,出席的業主人數各有不同,希望當局能加強宣講。
秦昶
緊急情況可先維修再追認
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長崔銘文認為,若遇上緊急情況,如水管爆裂或電梯出現故障等涉及公眾安全問題,建議可先動用維修基金後再追認。同時由於《物管法》要求管理公司要聘請一名技術人員和25萬元註冊資本,他相信部分規模較小、只負責數座大廈的管理公司可正好趁三年過度期審視能否繼續發展。
崔銘文
執業律師梁永本指,若追認費用時按原本行為的票數通過,理論上是沒有問題。對於業主會是否能申請法援,他指業主會不屬法援對象,但建議可考慮對於戶數較小的小型樓宇給予一定援助。
歐陽廣球認為,良好的大廈管理需有適當的公權力介入,但現時房屋局只對公屋有監督權,建議賦予當局對私樓也有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