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30日後生效 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04/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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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後生效 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特區公報》昨(3)日刊登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訂定其職責、組成及運作。行政法規自公布後滿30日起生效。

根據有關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委員會職責為統籌、協調澳門特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並研究落實有關部署及行政長官的相關指示及要求;分析研判澳門特區涉及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形勢,規劃有關工作並提出意見及建議;協助制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統籌推進澳門特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統籌處理澳門特區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其他事宜。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其他委員還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法務局局長、司法警察局局長,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各一名顧問。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辦公室設主任及副主任,分別由保安司司長及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30日後生效,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旨在協調特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工作。(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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