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決策及負責執行統籌工作。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在新聞會上表示,委員會每半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研究相關政策,強調委員會不是實際執法機關。
行政會已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討論,並將在公布後滿30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27)日在新聞發布會上稱,特區政府為配合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配套,尤其構建好符合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和運作機制,使當中的決策、統籌、協調、執行、監督和效果反饋等環節有機結合,從而妥善、依法、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的社會福祉。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議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
委員會的職責為統籌及協調澳門特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並研究落實有關部署及行政長官的相關指示及要求;分析研判澳門特區涉及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形勢,規劃有關工作並提出意見及建議;協助制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統籌推進澳門特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統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其他事宜。
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委員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保安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法務局局長、司法警察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名顧問、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顧問。
法規草案建議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和輔助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及協助跟進落實委員會的決議,同時協調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和執法的工作,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分別由保安司司長及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