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昨日強調,將追究前日在關閘邊檢大樓,散播發生扶手電梯「食人」的謠言,執業大律師洪榮坤受訪表示,根據《刑法典》第294條,以實施犯罪相威脅,或製造假象使人相信某一犯罪將發生,而令居民受驚或不安者,最高處以兩年徒刑,或科處最高240日罰金。
洪榮坤指出,電梯「食人」事件,僅曾在內地發生,散播令人恐慌消息或令人對關閘邊檢大樓,出入境口岸等硬件失去信心,亦令社會對本澳安全產生疑慮,更令旅客對澳門產生不良印象,故他認為有關法律條文,可保障澳門社會穩定。
針對散播謠言者為澳門居民,法律當然適用,但如干犯行為者,非本澳居民,當局又可如何處理,他稱,任何人在澳門犯法,澳門政府對有關人士,都有管轄權,比如有非本澳居民,在本澳亂拋垃圾,當局亦可以《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罰。
即使有關人士,是在非本澳地區干犯有關行為,當局亦可透過有引渡協議的地區,將其引渡回澳門受審,但對轉發謠言者是否須負刑責,則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