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今日(19日)在官網發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各機構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通知,全文共21條。辦法第二條指出,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根據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第六條指港澳台居民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全文最後一條指,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