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提出廢止283項於1988-1999年頒布的原有法律及法令,有關的法案稍後將提交立法會審議,建議以法律明示方式確認這些已屬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以及已不合時宜、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根本沒有存在價值的法律、法令。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這項工作是要儘早釐清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的確實數量,有利於日後對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進行下一階段的清理及適應化處理工作。
政府因應原有法律的公布年份及數量等因素,將關於確定原有法律不生效的法案劃分成兩個階段提案。首階段立法會去年已確認廢止了1976年至1987年公布的合共472項法律,以及明示廢止7項在該期間公布且沒有存在價值的法令。此次為第二階段的廢止。(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