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契約精神 盡快修訂新《土地法》

促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16/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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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在上周四立法會大會上,有議員發言認為如果社會有共識可修訂新《土地法》,作為當年有份投票,對這一態度深表認同,亦符合澳門社會實情。但對於另外有個別議員的不當言論,如嘩眾指責發展商利用舊《土地法》囤地圖利,更不實指特區政府在土地批給私相授受等,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澳門特區回歸以來,土地公開拍賣不超過三幅,自回歸以來根本沒有豁免公開競投情況,故有必要向社會大眾澄清,以正視聽。至於非法霸地、破壞自然環境等惡行,絕對支持特區政府必須嚴肅處理,加強執法打擊,保護國有土地。

因應近期就南灣湖、石排灣,以至其他多幅所謂「閒置土地」被宣告收回,並涉及司法訴訟情況,在實踐中逐漸凸顯出新《土地法》確實存有眾多漏洞和不足,甚至窒礙社會經濟發展。法律是維護國家和地區穩定、社會經濟各項民生事業穩步發展的重要工具。事實上,澳門就是一直依賴有完善法制保障商業活動,才能吸引不少外資企業來澳門投資,包括投資娛樂博彩業,才有今天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澳門。

沒有土地,便沒有樓房,因為樓房是建於土地上。土地來源除固有陸地資源外,便是開山填海造地,回歸前中葡共同設立「中葡土地小組」,以土地批給來保證財政收入,並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本附件第二節(一)款第二項,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開發土地),每年限於二十公頃」。由以上條文可看到當年所批出土地,不少都是海域和未開發土地,承批人還需要先填海造地或開山劈石,才有可能發展土地。填海造地、開山劈石等都包含在臨時批給期內,事實上,目前不少被收回的所謂「閒置土地」,不少都是當年仍未填海造地的海域及未開發的山地。

回歸前澳葡政府和承批人簽署的土地合同中,第二條租賃期限下之第一款,便明確列明「租賃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核准批給合同之第xxx/SATOP/90 號批示於《政府公報》公布日,1990 年12 月26 日起計」,在第二條款亦明確列明「上款訂定之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繼續續期至2049 年12 月19 日。」《澳門基本法》第九章第145條第三款就明確規定:「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1999年12月19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布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遵守契約精神是《澳門基本法》和資本主義社會的核心精神,既然合同明確表明可以續期至2049年12月19日,當局就應認真履行,才能真正落實《澳門基本法》規定的50 年不變的精神。

新《土地法》另一個主要問題在於限制甚至剝奪行政長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問歸責原則,「一刀切」收回臨時批給期屆滿的土地,顯然欠缺法治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公義精神,構成新《土地法》漏洞和不足的核心。例如,除了無視當年需要開山、填海等會造成時間浪費外,造成土地未能如期發展的可歸責於政府的因素還包括:沒有城市規劃、不發出街道準線圖、不批工程准照,不回覆承批人的申請等情況。正正因為當局「一刀切」,不問歸責原則,剝奪了行政長官自由裁量權,才引致諸如3,000多戶「海一居」小業主依法買樓卻血本無歸的情況,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所言「政治司法化」問題,乃至中級法院馮文莊法官在編號為499/2016行政司法上訴案的《落敗票聲明》直言「法理難容」情況。

現時距離明年第五屆政府換屆尚餘約一年時間,再次建言特區政府宜抓緊時間修改新《土地法》核心,即歸責與不歸責問題,方能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第三、四屆立法會議員 吳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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