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提及多宗涉及民生行政申訴個案,其中亦有因直接判給而被舉報,事緣有人舉報,指某社團於前年連續幾個月,獲文化局直接判給三個文藝活動提供口述影像服務,質疑局方無依法,向其他可提供同類服務實體詢價。
當局回應廉署解釋,因該社團具備相關經驗,故連續三次以豁免書面諮詢方式直接判給該社團。廉署分析後認為,僅當有關服務具特殊性、不可替代性及作出判給對特區有利情況下,才可豁免書面諮詢並進行直接判給。廉署建議當局,應主動邀請其他能提供同類服務實體報價,以確保公平競爭。
另外,有投訴人於去年指社保基金,以其在前年身處澳門不足183日為由,不將其列入公積金制度去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
廉署經調查得悉,投訴人於前年有三次經機場出入境時交替使用身份證和特區護照,但社保基金僅以投訴人身份證查核出入境紀錄,令紀錄不全而產生誤會。
社保基金後來已將投訴人重納名單,而治安警亦接納廉署意見,於相關申請表上添加各類證件類別供申請人填寫證件編號,並加註提醒字句。
另一宗投訴人於2003 年聯同妹妹組成家團購入一經濟房屋單位,惟一直未獲安排簽署正式買賣公證書,及至2013年,當其他申請人接通知可辦理買賣公證書時,投訴人卻收到房屋局通知,指由於她妹妹已擁私人物業,故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廉署經調查後認為,投訴人在03年已遞交所有文件,事件乃因於當局與經濟房屋發展商之間問題,投訴人並無過錯,行政當局不應使投訴人簽署買賣公證書合理期望落空,及後房屋局最終向其發出「核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