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生效以來,有關澳門土地問題的爭論日趨激烈。近日,更有一些歪曲事實的言論發表於市民大眾眼前。本來,社會各界對於同一事件有不同的看法是十分平常的事,大家均可各抒己見。然而,對於社會上有個別聲音公開發表一些捏造、企圖混肴視聽的言論,南灣湖C、D區眾多土地承批人必須澄清歷史,同時痛斥這類聲音,以正視聽!
填海工程前的南灣海灣一帶。
南灣湖一帶土地未能利用問題,是由於歷史遺留的很多客觀因素造成,並非單憑土地承批人之主觀能力或意願可以完成發展。有關的承批人在整個過程中,所付出的貢獻和讓步,以至整個南灣湖一帶的歷史轉變,相信有份見證澳門廿多年歷史變遷的市民仍能記得。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當時的澳門經濟不景,澳葡政府財政赤字嚴重,時藉中葡雙方著手處理澳門回歸祖國事宜,為獲得足夠的財政儲備給未來的特區政府,以及讓澳門能平穩過度回歸,透過中葡聯合聲明、其中澳葡政府可通過有限度批地的形式增加財政收入,所得扣除成本後由澳葡政府與未來的特區政府平分。然而,由於澳門本身土地資源十分稀缺,澳葡政府甚至將未有利用條件的「土地」亦作為熟地一併批出,當中包括沒有「陸地」的南灣海灣,以及未有開發的山體如石排灣一帶等。
於九十年代初,澳葡政府將封閉海域及造地工程批給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批人)及訂定租賃期25年至2016年7月30日。這個浩大的填海造地工程面積近一百七十五公頃,包括建造面積達八十公頃的兩個人工湖(南灣湖和西灣湖)、填海造地後的基建工程等多項特別負擔。同時也需從南灣大馬路至西灣一帶改善其原有的老舊基建設施(市民亦可以見證,該部分的基建工程完成後約廿年來,這一帶不再出現水浸及海面發出惡臭味的困擾)。
如此浩大及難度如此高的工程,客觀上亦不可能短時間內完成。承批人盡己之力,歷時十多年,直到1999年澳門回歸前後,填海工程及基建設施工程才能陸續竣工,然後進入驗收階段。直到2004年,驗收程序才相繼完成。以當時之建造技術對比今日之建造技術,以當年之工程建造速度對比今日之新城填海區、輕軌、離島醫院綜合體等的公共工程來說,相信效率算高的了,亦從側面證明,承批人並沒有拖延工程進度!
大家可以細想,由九十年代初政府刊登《政府公報》之時就已經開始計算土地利用期,但客觀上由於必先填海造地才能有可以利用的「土地」,一直到2004年,政府驗收完畢為止,已經過了15年時間。倘若政府以「土地利用期內沒有完成利用」為理由而沒收土地,相信對承批人來說是極不公平,這是大家都能明白的簡單道理。於是,在回歸前夕,澳葡政府亦本著公平、合理施政的態度,與土地承批人協商將土地利用期延長相應之期限,以便土地承批人在填海造地後,能夠展開土地利用計劃,而非「一刀切」地不問因由、不論對錯地收地!
2002-2004年澳門大力發展博彩業,承批人響應特區政府的政策,同意放棄其位於南灣湖B區的全部地段,讓特區政府給予博彩公司先行發展興建賭場。另一方面,承批人著手發展項目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根據當時的澳門發展需要,以及預見未來的發展方向制定有關的土地利用計劃,向行政當局入則及等待審批。
2005-2007年,部分土地已批則並獲發工程准照。期間於2007年初,更有承批人展開打椿工程,斥巨資打入超過200條椿。隨後,由於澳門成功申請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行政當局出於對世遺景觀的考慮,叫停有關發展項目及廢止原有規劃,承批人不得不重新等待行政當局發出新的規劃才能繼續發展項目。
無奈的是,行政當局一直沒有提供有效的新規劃。期間,承批人不斷與行政當局了解有關的進度,2011年獲得行政當局承諾將於年內公布新的規劃方案。然而,至今仍沒有公布。期間,亦有承批人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了解有關文化遺產方面的規定細節,並獲得教科文組織代表的正面回應,其認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育精神並不會阻礙發展,而應是在發展與保育之間取得平衡,在發展的同時,因應保育而適當地保留文化遺產的周邊環境。
2016年7月30日,南灣湖C、D區多幅土地屆滿25年租期。按照新《土地法》臨時批給不得續期,因此,行政當局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失去利用土地的權利。即使25年沒有完成發展,並非承批人不作為不願發展造成,承批人對此亦沒有過錯,行政當局無法再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續期,這是由於新《土地法》沒有設定歸責原則的條文,以及剝奪了行政長官作為特區最高行政權力所具有的酌情權所致。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的規劃、建設必須能夠配合當下及未來的發展方向、社會的需求都會不斷轉變,沒有任何規劃是不能更改的。但社會存在個別人士對此卻發出自相矛盾的聲音,認為即使修改新《土地法》也只能夠對將來的土地生效,對於現下已經到期的土地,即使不是承批人過錯,也必須收回。然而,其恰恰忘記了,2014年生效的新《土地法》卻又為何要規定可以用於廿多年前就已批出的土地?甚至更有一些個別言辭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隨意公開發表並非事實的言論,「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種不尊重歷史、不問情由、雙重標準地「只認為自己說的就是正確的」言論,倘若一直變本加厲地發展下去,不單是對不可歸責的承批人,而是涉及各個行業領域甚至民生造成不良影響,實非澳門之福!
新《土地法》之立法原意乃為更有效、合理地管理澳門土地資源,使珍貴的土地得以善用,而並非成為個別聲音吸引市民眼球、搏取選票的墊腳石。承批人由此至終並沒有否定新《土地法》的正面作用,對於存在因承批人存心拖延發展的情況,同意應對其行使相應的處罰機制。但對於部分不完善的、欠缺歸責原則的條文,應該實事求是地作出修改優化,以能在客觀、公平、公正、合理的情況下行使法律,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素質。
南灣湖的一眾土地承批人代表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