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於去年10月1日於內地正式生效,澳門隨即修法配合。立法會昨日以27票贊成、兩票反對及兩票棄權一般性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科處2,000至10,000元罰款。
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訂《國歌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右三)列席及引介法案。 (新聞局圖片)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引介法案時表示,是次修法主要是規範宣傳教育,法案主要內容有七點,建議訂定奏唱國歌的場合、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調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及可要求新聞媒體宣傳國歌,重申政府請求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不涉新聞及編採自由。
議員多支持修法。議員葉兆佳表示,認識國歌是國民的責任,但認為法案中建議惡意侮辱只是罰款阻嚇性不夠。議員黃潔貞表示,《國歌法》立法是憲制責任,政府未來有必要加強宣教宣講。議員陳華強稱,是次修法是為配合人大修法,又認為《國歌法》中要求媒體配合宣傳是合理,同時,現時在教授奏唱國歌時欠缺教授正確禮儀,因此要求在中小學教授是正確的。議員陳虹則建議政府應向學校提供輔助性的教材供學校修改。
議員 葉兆佳
議員陳華強
議員吳國昌認為,回歸近20年本澳在國歌使用基本沒有問題,出了意外澳門人也會主動要求依現有法律改正,因此認為沒有修法必要,希望維持現有標準。
議員蘇嘉豪認為,本地新聞媒體的編採自主不應受控,不應立法強制新聞媒體的宣傳教育,又建議「公然侮辱罪」應按犯罪情節嚴重性,作不同程度的處罰,而非「一刀切」重罰。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時表示,政府請求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與過往部門透過媒體作出普法宣傳一樣,不涉及限制新聞自由及編採自由。至於有關刑事罰則方面,她表示法案將會清楚例明侮辱的構成,處罰只會用在極端情況,是次修法主要是規範宣傳教育。
陳海帆又表示,學校現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教育的科目引入「我與國家」的相關內容,讓學生更認識國歌國旗,並教授學生唱國歌,相信未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上沒有困難,又稱教青局現已有「國歌法」的教材,修法後可再作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