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以27票贊成、兩票反對及兩票棄權一般性通過修改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主要建議訂定奏唱國歌的場合、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調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及可要求新聞媒體宣傳國歌。
多名議員支持修法,議員葉兆佳表示,認識國歌是國民的責任,但認為法案中建議惡意侮辱只是罰款阻嚇性不夠。同樣支持修法的議員黃潔貞表示,國歌法立法是憲制責任,又認為政府未來有必要加強宣教宣講。議員陳華強稱,是次修法是為配合人大修法,又認為國歌法中要求媒體配合宣傳是合理的,同時現時在教育國歌時欠缺教授正確禮儀,因此要求在中小學教授是正確的。
議員吳國昌認為,回歸20年本澳在國歌使用基本沒有問題,出了意外澳門人也會主動要求依現有法律改正,因此認為沒有修法必要,希望維持現有標準。議員蘇嘉豪認為,本地新聞媒體的編採自主不應受控,不應立法強制新聞媒體的宣傳教育,又建議「公然侮辱罪」應按犯罪情節嚴重性,作不同程度的處罰,而非「一刀切」重罰。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時表示,政府請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與過往部門透過媒體作出普法宣傳一樣,不涉及限制新聞自由及編採自由。她又表示,學校現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教育的科目引入「我與國家」的相關內容,讓學生更認識國歌國旗,並教授學生唱國歌,相信未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上沒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