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存在漏洞引起社會熱議,認為收回土地的歸責問題不應一刀切。8月7日土地管理發展策略協會開記招,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稱,當年立法會小組討論〈新土地法〉時只有半年時間,認為修法過程較為倉猝,且通過法律後短短數年間,已出現不少社會問題。他認為若是土地承批人囤積土地,絕對支持收回土地,但若責任不在於承批人,便不應該收回土地。
另外,立法會議員鄭安庭也引用內地作例子,並會視乎實際情況處理,而並非一刀切收回土地。但現時澳門許多土地連整體規劃、分區規劃也沒有,25年期限一到便要收回土地,究竟這種情況是承批人的錯,還是政府的錯。
負責石排灣土地項目發展的工程師蕭東文,他以該區域發展作為例子闡明不被歸責情況下,一眾承批人之訴求。他透露,當時批出的很多土地不是「屬地」,並舉例於90年代初批出的石排灣,當時政府有意規劃成工業區,但1993年的澳葡政府又稱,有意將石排灣地段再改為住宅用途,他強調以當年環境,石排灣到處是山體,無任何基建設施,但承批人還是欣然接受了政府的要求。
蕭東文又稱,發展期間承批人多次向政府諮詢規劃進度,但得到的回覆只是「仍在研究、請耐心等待」。結果石排灣片區有10多幅土地,大多數還沒收到規劃條件圖便已過了25年限期。只有兩幅土地是例外,但也是在25年限期內的最後兩個月,承批人才拿到規劃條件圖。
蕭東文質疑〈新土地法〉邏輯存在問題,認為土地在不可歸責情況下未能發展,應該可獲延長土地利用期,他認為若果不修法,經濟角度而言會嚇退發展商,打擊本澳營商環境。(編輯:馬曉珠、賴蘇武、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