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違法獲利

擬提升罰款增阻嚇力
07/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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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常設委員會討論《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規定若融資租賃公司行政違法可被罰款,並設三級制,第一級罰款為1萬至50萬元,第二級罰款為10萬至200萬元,第三級罰款為50萬至500萬元。當中又規定若違法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罰款最高限額一半,罰款最高將可提升至經濟利益的四倍。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認為各級罰款幅度差距大,以及政府如何衡量經濟利益。政府解釋,當局有獨立法律部門及專業人士評定經濟利益,又認為現時經濟犯罪較活躍,提升四倍罰款有必要和具阻嚇力。

另外法案建議,獲許可在澳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銀行或公司,可在澳門及外地設立融資租賃的子公司,陳澤武指,有委員關注政府如何監管於外地設立的子公司,政府回應指,法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在財務報表中,獨立說明其子公司的經營狀況,認為有監管作用。法案並規定,子公司設立一個月後,需向金管局提交商業名稱、設立日期、公司資本、行政管理機關人員等資料。(編輯:譚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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