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常會續細則性審議《仲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表示,法案建議設立緊急仲裁員,當事人有需要時、而仲裁庭仍未成立前,緊急仲裁員可採取緊急臨時措施,效用類似現時法院的「保全措施」,而在仲裁庭設立後,緊急仲裁員的權限便會解除。
何潤生稱,緊急仲裁員屬較創新條文和超前規定,主要參照國際公認的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中心的做法,政府相信緊急仲裁員有利解決爭議及問題。
法案同時建議《仲裁法》具八大原則,包括自治原則、辯論原則、平等原則、保密原則、非形式化與簡便原則、快捷與效率原則、公正獨立原則、以及法院最少干預原則。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基本上同意法案提出的八大原則,尤其針對商業糾紛,保密原則十分重要。希望通過訂定八大仲裁原則,有利澳門成為國際仲裁中心。
何潤生又補充,國際上的商業糾紛均傾向選擇仲裁議決,因若通過法院會被公開商業機密,仲裁庭則具有保密性,現時政府部分的公共採購合同、公共批給亦設有仲裁協議。(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