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歌法》訂定奏唱禮儀

故意篡改歌詞構成侮辱罪
06/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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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篡改歌詞構成侮辱罪
故意篡改歌詞構成侮辱罪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訂定國歌奏唱形式和禮儀,也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犯罪行為。此外,若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被處罰。法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在公共場合,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將構成公然侮辱罪;奏唱時作不尊重行為,可被行政處罰。 (設計圖片)

行政會在上周五(3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法務局局長劉德學稱,除商業活動或商業廣告之外,法案中根據《國歌法》立法精神以及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增加國歌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共場所背景音樂等。

也為將來留下適當彈性空間,即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國歌或其歌詞及曲譜的其他場合或場所,換而言之,將來可透過行政長官行使相應權限,規定其他一些有可能損害國歌尊嚴,把國歌用於不適當用途的其他場所或場合。將國歌用於不適當場所或不適當目的時,會構成行政違法,被罰款5,000至50,000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時稱,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於去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次的本地立法工作將就回歸時對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在具體規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檢討和完善,並主要從落實《國歌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是次的修法重點。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左)和法務局局長劉德(右)介紹《國歌法》修訂案內容。 (劉艷萍攝)

可要求傳媒配合宣傳

法案建議特區政府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指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梁慶庭認為,相關內容不設罰則,只是一種態度,相信媒體會自發配合,並強調政府尊重媒體新聞自由。

納入中小學教育機制

此外,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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