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2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針對法案中建議治安警警員、交通事務局人員成為受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治安警交通廳警司馬超雄會後受訪時表示,條文原意是想更全面監察法律執行。討論中,委員會委員也擔憂有關人員作為受害人及檢控人員之間的角色衝突,當局尊重委員會意見,會就有關條文再考慮研究。
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時則指出,為避免角色上衝突,作為受害人不可以科處罰款或者展開有關行政程序。最終還是要視乎政府修改文本的相關條文行文如何表述,又強調政府一直無提及有「放蛇」制度。
被問及若按照條文表述,相關人員遇爭拗時,可要求涉事司機留在現場,如若不從是否觸犯違令罪?馬超雄稱,當一般警務人員發出合法命令,經過警告之後,涉案人若不遵守則有機會造成違令罪。
黃顯輝稱,關於法案建議未來的士需設有錄音設備,委員會關注與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嫌疑人(涉事司機)及利害關係人(乘客)都有權聽取錄音,關注二者如何銜接。 委員會也關注相關錄音資料建議保存期90日太長,政府表示會因應實際情況考慮縮短保存時間。(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