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31)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俗稱「的士規章」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立法會三常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林嘉欣攝)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不會有「被動式放蛇」制度,這並非政府立法原意。有關執法人員在休班期間,若與的士司機發生糾紛,亦無權開罰單,一般只能作為「證人」,需報案待值班執法人員執法,而治安警或交通局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是必然能被識別,但若成為受害人,則可以執法。
黃顯輝稱,法案建議若的士司機違規而不繳交罰款則會由准照持有人負補充責任,委員會特別關注該如何操作。政府代表解釋,若的士司機違規後又被確定身份,則不會對准照持有人提起行政程序。
委員會亦關注的士違規可扣押車輛條文,有委員提出的士是屬於私有財產,若涉及違規扣押車輛,但車主在車輛扣押期間就失去車輛的支配權,政府需深思在兩者中該如何平衡,同時亦應清晰交代法案中沒寫明扣押的期限等問題,政府表示會深入研究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