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談收地 不問責任

新《土地法》能走多遠?
31/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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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能走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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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能走多遠?

本澳閒置土地多達100多幅,為了有效利用土地,或者為了償還88,000平方米的地債,當局於2014年3月新《土地法》實施後廣收土地,雖是要令土地重新發展,但其手法存在極大爭議,已經到了得不償失的地步。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去年底曾表示,自新《土地法》生效後,有關政府宣告土地失效方面的訴訟案件增加了88%,假如100多幅閒置土地都要打官司,不但勞民傷財,一場官司動輒數年,恐怕也達不到有效利用土地的原意,而無形中更會犧牲了許多民眾的利益。

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曾經在收地上訴案的駁回判決中發表《落敗票聲明》,強調新《土地法》在實際運用當中的不合理處,其後再度於本月12日的一宗類似判決中發表《投票表決聲明》,雖然這次他支持駁回上訴裁決,但仍強調支持的理據與多數意見不同,重申相關判決應該突顯「歸責」的問題。

中級法院法官 馮文莊

中級法院近日再就一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上訴案,做出駁回上訴的裁決。案件涉及外港填海區6街區K地段,承批人為安泰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土地原於1991年9月2日批出,利用期30個月,批給期25年,於2015年遭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

馮文莊是本案第二助審法官,他在《投票表決聲明》中指出,此案件雖因早期種種原因土地被用做他途,後又出現將土地承批權益轉移給另一人的情況,但承批人自2010年獲發出街線圖後,未再依照合同規定提交任何利用計劃與圖則,也就是說承批人並未完全履行合同所定的義務,而當時距離批給期限還有至少五年時間,因此馮文莊認為責任應由承批人承擔,故支持駁回上訴的裁決。

信約必守 官商都要遵循

值得注意的是,馮文莊在聲明最後,特別強調「上訴人未能提出足以認定行政當局在審批利用土地過程中有過錯」,因此不存在足以阻礙行政當局做出批給失效之事由。並強調「在本個案裡,在尊重合議庭多數意見之前提下,即使本人之觀點及理據與之不同,本人同意裁判之最後結論部分,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行政長官之決定」。

這部分的理據,便是馮官認為所謂「土地批給合同」,應該包含兩個核心元素,即「行使當局權力」的元素,以及「合同」之元素。

雖然批給是行政當局掌握的權力,仍然屬於立約雙方達成的協議,在不牴觸行政原則的情況下,應受《合同法》的原則約束,也就是信約必守原則,善意履行協議,雙方當事人均需遵守。

判斷過錯誰屬 才是合同精神

也就是說,政府批給土地後,一連串行為仍需行政當局的配合,即一連串的補充給付及附帶的義務,仍需由行政當局作出及履行,否則承批人土地的利用權根本無法行使。因此在批給合同內,承批人與行政當局均須善意作為,嚴格履行義務,若存在不履行的情況,就必須判斷責任方誰屬,過錯程度如何,這不但是判定履行合同事宜的基本原理及思維,亦是善意原則所定的基本要求。倘若過錯方在行政當局,則不應作出失效之宣告,才是善意履行合同的基本態度,也就是所謂的「信約必守原則」。

新《土地法》仍有續期或延期考慮

然而新《土地法》實施後,如承批人在合同所定之25年期內未利用土地,行政當局認定過錯方為承批人而宣告土地批給失效。25年這個期限,彷如一條「死線」。馮官指出,在應追究歸責問題的前提下,所謂的「批給期限」應屬「懲戒性除斥期」。

他強調,新《土地法》中存在著過渡性規定,在新法生效前批出的土地,應不影響合同所作之約定,而依據《批給合約》第二條的規定,可按適用法律及所約定之條件連續續期。

此外,馮官又指出新《土地法》中,其實在多處提及續期與延期概念,如該法第104條第五款就訂明,「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期間」,而若土地利用期超出批給期25年的期限,則須回到歸責的問題,如是行政當局不履行義務所導致,便不應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

如馮官所指, 土地無法如期利用的「歸責」問題,應是行政當局收地的重要依據,卻在新法條文當中有所缺漏,而這項缺漏引發的爭議正在慢慢擴大。新《土地法》實施至今短短數年,還能走多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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