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今(30)日早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表示,法案建議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涉及司長、立法會主席及司法官的犯罪案件,即主要官員可有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機會,至於涉及行政長官的犯罪則維持在終審法院進行一審,同時亦會一併審理共同疑犯。黃顯輝稱,有個別委員擔心行政長官和共犯的上訴權會沒有保障,但大部分委員認同條文。
關於在法案中提出新增主任檢察官一職的問題,黃顯輝稱,委員會還未能理解相關職務規定,有委員質疑到底只是協調案件審理還是作為檢察官上司,還需等待政府解釋清楚。
另外,在法案中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的第十七條「關於法院審理牽連案件的管轄權歸屬」,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需待下次會議才正式討論。(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