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規章」涉被動式放蛇?

當局:參照司警寫法而已
26/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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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參照司警寫法而已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26)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與政府代表就關於通報及互聯、合作義務等內容交換意見。

三常會昨日繼續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林嘉欣攝)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受訪表示,三常會關注條文第一款為「交通事務局的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的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均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有委員詢問政府該條文是否「被動式放蛇」制度?政府代表解釋,條文只是參照了司警相關法律制度的寫法,不是要設立任何被動式放蛇制度,關於具體操作和立法原意方面,留待下次會議解答。

黃顯輝稱,至於第二款條文「為獲得本法律的保護,上款所指的人員在成為本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即若執法人員在非執行職務期間遇上行政違法行為時,仍可向違法司機開罰單?政府代表亦未在會上作出解答。

另外,相關法案中禁止司機每日工作不得超過九小時的規定。黃顯輝表示未完成相關討論,特別是現有的650個無限期的士牌中屬自僱的司機,他們該如何遵守工作時間上限,需留待日後討論法案中「過渡性規定」時再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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