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今(26)日早分析及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主席黃顯輝會後指出,在條文第一款為「交通事務局的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的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均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有委員詢問政府該條文是否「被動式放蛇」?政府回應稱,並非「被動式放蛇」,是參照了司警相關法律制度的寫法,但未作出詳細解釋,留待下次會議會再解答。
黃顯輝稱,至於第二款條文「為獲得本法律的保護,上款所指的人員在成為本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即若執法人員在非執行職務期間遇上行政違法行為時,仍可向違法司機開罰單?政府亦是沒有作出解答。
另外,法案中司機每日工作不得超過9小時的規定,亦未有定論。(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