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分析及討論《設立市政署》法案,待委員簽署意見書後,將於8月15日會期完結前,提交到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表決。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重申,市政署只能如《基本法》所規定由「政府委託」,才可對相關領域事務享有管理權。如市政署人員由直選方式產生,人員則需要向選民負責,並根據選民意向工作,勢必改變市政機構與政府關係,變相成為代議機構,牴觸《基本法》規定。委員會大部分委員並無異議。
關於市政諮詢委員會的自薦方式,陳澤武引述政府稱,一直對自薦方式持開放態度,但不會寫明在法本中,未來將獨立訂定有關委員會的自薦制度,政府會考慮自薦者年齡、學歷、工作經驗,以及公民品德等。(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