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3)日繼續討論《司法組織綱要法》,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主要針對法案增加條文的討論,針對合議庭操作條件也做出較大修改。按照現行制度,透過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需要有關案件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上訴利益限額50,000元,法案建議修改將超過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100萬元納入合議庭審理,意味將來合議庭介入審案個數相對減少,獨任庭審議的個案數可能增加。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司法組織綱要法》,當中有關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個案,引起委員間的爭議。 (劉艷萍攝)
另外,關於涉及違反國家安全的案件,建議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有議員以有違反司法獨立及與《基本法》涉及有關外籍法官條文不銜接,且《基本法》無條文賦予中國籍法官或司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審判等為由,不贊同有關修改。但委員會大多數議員認同及支持有關修改,也認為有關修改,並無違反《基本法》。
至於針對條文中的預先指定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中文文本看不出單數還是眾數,葡文中則列明需要眾數,即兩名或以上。委員會希望政府就此清晰有關寫法。確保自然法官原則,有議員關注指定中國籍法官或者司法官必須是確定委任,有關人士是以何種方式被選定參與案情審判、偵查?是否以抽籤方式?都需要政府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