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園狗會上周五(20日)正式退場後,原來問題才正式開始!雖然民政總署堅稱,不會替狗會承擔照顧533隻未被領養格力犬的責任,但現實是民署仍要暫時接管,民署不但當了「便宜保姆」,狗會還大玩法律「花招」,指希望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照顧格力犬的責任轉交予民署,倘若此計得逞,狗會除了數以千萬元罰款不用支付外,更有甚者,連狗隻的膳食及後續諸多雜項費用,都可「慳埋」。
世間是否真有這樣的如意算盤?綜合本澳多名法律學者意見,《動物保護法》的確存有「灰色地帶」,爭議點之一,是「蓄意棄養」和「未能飼養」沒有清晰界定,政府目前面臨第二波的「挑戰」,會是七個工作天之後的下周二(31日),這會是另一場博弈的開始還是終結,誰也不知。
狗會上周五正式退出狗場,但遺下533隻格力犬交給民署「代養」,民署這兩天幸有義工戮力幫忙照顧格力犬,而官商最終角力,會是下周二見真章。 (ANIMA 網站圖片)
逸園狗會日前致函民政總署,希望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照顧格力犬的責任轉交予民署,惟已經遭到民署明確拒絕。
《動保法》始料未及的情況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7條規定,如動物所有人未能飼養或無法將動物轉移給他人,可將有關動物送交民政總署,但須繳交定額的膳食及住宿費用。本澳大律師趙崇明認為,從企業社會責任和道德規範而言,狗會應該負起責任;但單從法律而言,《動保法》條文的確允許狗會將格力犬送交民署,其中亦沒有列明不適用條件,例如專營公司、動物數量等。
趙崇明稱,當初立法者可能沒有考慮到今時今日出現的「極端情況」,再加上賽狗專營合同中,亦沒有關於動物最終如何處理的規定,導致民署可能要成為最終「執手尾」的一方。
官商均欠務實態度
狗會疑似遺棄格力犬固然應受譴責,但趙崇明指出,政府對於事件的跟進處理手法亦有一定問題。雖然當局兩年前已經通知狗會需要遷出,狗會一直沒有公布處理方案,相信當局亦明知2018年7月20日一到、500多隻格力犬不會一夜之間可以撤離,但依然允許狗會一直舉辦賽事,質疑雙方都沒有從務實角度去面對問題。
民署不接波反而「違法」?
另一位本澳大律師洪榮坤亦指出,《動保法》第17條可謂是安置動物的最後措施,理論上民署是無法拒絕,否則可能反而違法。洪榮坤續指,雖然民署明確拒絕狗會送交格力犬的請求,但現實上仍然是要接手處理,認為雙方應透過協商解決問題,狗場設施短時間內若未清拆, 可考慮給予狗會兩、三個月時間處理後續事宜,「好過你搵義工嚟處理」。
洪榮坤
此外,按照《動保法》第29條規定,遺棄動物屬行政違法行為, 可處20,000元至10萬元罰款,對此趙、洪兩位大律師都估計,政府會按照每一隻格力犬來計算罰款,若以最低20,000元罰款計算,533隻格力犬將令狗會付出過千萬元罰款。但趙崇明坦言,即使罰款看似高昂,但可能僅僅足以應付照顧格力犬所需開支。
停止管理一刻 即屬遺棄動物
而在昨日的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列席嘉賓之一的大律師何金明則表示,就今次情況而言,逸園在合同期一結束就不再管理格力犬的一刻,其實已屬於遺棄動物。他質疑逸園明知道未能趕在合同期屆滿前妥善安置格力犬,亦知道會引致政府部門介入處理,但逸園仍然未有因此採取任何動作。因此,逸園的行為可以定性為「故意棄養」,建議民署循有關方向進行調查是否構成刑事行為。
何金明
被問到假如逸園堅持與民署各執一詞,會否因此而陷入司法訴訟,何金明就認為,無論是按《動保法》第五條抑或第17條,只要飼主在七個工作天內未領回動物,民署都會立案開展行政違法調查程序,調查過程不包括上訴程序,最快約三個月就會完成。假如逸園在被處罰後仍然不去處理問題,500多隻格力犬成為「動產」由政府接收,亦會有法律機制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