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彌士主教幼稚園校工性侵幼童事件調查報告出爐,教青局局長老柏生表示,經預審員和法律顧問組成的團隊商議下,由於教師在得悉事件時無向學校通報,以及學校在得悉事件後亦無適時向教青局通報,故決定對該校罰款12,000元。老柏生稱,由於學校配合調查,同時看到學校的積極性,所以他認為罰款金額合適。
他續稱,若果教青局要再對學校提高罰則,就到中止運作、關閉學校或停止津貼。但據預審員和法律顧問組成的團隊分析,事件並未達至如此嚴重程度。同時相關罰則對學生和家長也有很大影響。他指,過去其他學校出現違紀違規情況也是以罰款方式處理,最重要是警惕學校改良運作機關。
至於為何只是罰款而未對學校作出其他處分?他指,刑事追究方面是司法部門的工作,而校內的教職員等亦不在教青局的管轄範圍內。倘若是公立學校的教學人員違紀,才可提起紀律程序。
老柏生稱,相關罰款條文沿用於1993年私立學校通則,至今已有一段時間,目前已對通則進行修訂立法程序,修訂內容包括對學校機關設置、職權等。(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