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並於今日(13日)早上會議上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在會後表示,今次修法是純粹處理集會示威申請的職權由民署轉移至治安警。委員會討論法案過程中參考了終審法院有關示威集會的司法判決,包括對示威集會地點的使用有不同理解的個案。
有委員認為有關法例應作出整體的修訂,政府回覆指樂於聽取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相關判決於將來整體修訂和檢討法律時可作參考。政府重申,今次修法主要是職權移轉,暫無意修訂其他部分,如要作其他部分的修法需進行公開咨詢。
會上,有委員關注到修法案會否收窄或限制示威集會權。何潤生引述政府重申,修法沒有收窄或限制權利,原本的法律亦已有條款保障居民的權利,並設有上訴和處罰條文,當中更有條文規定執法者合乎法律的情況下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示威集會的權利,將會負上紀律及刑事責任。 他又稱,未來若政府的執法與意見書內容不符,立法會也會跟進。(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