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分析及討論《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 法官安排及派駐時,將可重新分發卷宗屬新制度,委員會關注如何確保自然法官原則以及司法獨立原則。文本中「根據法官委員會預先及客觀制定的標準和隨機分配原則,以說明理由的決議方式重新分發卷宗」,也有委員擔心相關標準是否已在草擬?可否讓審議的委員會也先知悉有關標準?冀政府予以解答。
他又稱,文本建議法官委員會可因工作需要及在必要時派駐下一職級法官擔任上一職級法官職務,委員會關注此「派駐」有別於公職法律制度中的派駐,希望政府解釋。此外,新增「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時,該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限額」,意味著增加針對中級法院作為一審程序所作出判決的上訴可能性,委員會認同有關條文安排。
(編輯:陳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