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指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列明職業介紹所股東、准照持有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公職人員不得兼任,而關於准照變更規定,委員會關注透過死亡後移轉的情況,提醒條文與現行禁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以任何名義出任收費「介紹所」的所有人、股東、機關成員或協作人的法例有衝突,不排除有繼承人為以上人士而不符合資格,導致喪失繼承權,強調繼承權應受到尊重,政府表示會研究相關情況。
委員會亦指法案未有列明職業介紹所在申請准照續期程序未完成期間,該准照是以甚麼狀況存在?准照續期程序未完成期間應是「中止狀態」,直至審批程序完成才可繼續營運。而關於准照失效或註銷不會退回已繳交的費用的條文,委員會稱如失效或註銷情況不可歸責於准照持有人,應按比例退回費用。(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