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由中國籍法官審理

陳司:非國民任法官才例外
03/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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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司:非國民任法官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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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組織綱要法》生效18年,期間經歷三次修改,立法會於昨(2)日舉行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距上一次修改已經超過九年。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從九個方面引介法案,有議員關注法案當中有關「特別情況下刑事管轄權」規定,認為涉及國安案件,由中國籍法官審理,質疑是否已經有案件因外籍法官審理而令國家利益受到損失?亦或者是歧視外籍法官。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第9 _ 1999 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 (林嘉欣攝)

陳海帆表示,國家安全案件涉及國家獨立、統一、領土完整、內部及對外安全等較為敏感事宜,建議負責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中預先制定,以及建議有關訴訟程序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司法官,由檢察長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

陳海帆強調,非歧視外籍法官,也並非外籍法官出過問題,政府對外籍法官能力、專業操守是完全信任、毫無質疑。(林嘉欣攝)

陳司:非歧視外籍法官

陳海帆認為,保護國家根本核心利益是特區政府憲政責任,需要本國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世界上各國基本都採用本國國民擔任法官,港澳是世界上極為特別的例子,由於歷史原因,回歸初期因法官不足及法律系統延續原因,《基本法》寬鬆規定可以聘請外籍法官。她強調,對外籍法官並非歧視或不信任,也並非外籍法官出過問題,政府對外籍法官能力、專業操守是完全信任、毫無質疑。

行政長官仍無上訴權

法案建議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維持由終審法院審理,多位議員質疑澳門居民有三級上訴機制,特首為何不可以擁有?認為條文意味著行政長官無上訴權,違反《基本法》及國際公約。陳海帆回應時指,法案修改正是逐步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實施國際公約,法案建議將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等的訴訟管轄權交中級法院,已是履行國際公約的一大進步。基於行政長官身份、地位重要性,目前暫未能找出在終審法院內設立「兩級審理」機制,將會繼續與法院討論,以實現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要求。

兼任職務法官可收報酬

此外,法案建議修改法官兼任制度,兼任職務法官有權按兼任事件收取相當於薪俸5% 至30% 報酬。議員陳華強關注兼職法官是否應該收取報酬?高天賜質疑業務水平不均的法官如何保證獲得公平的報酬?陳海帆回應稱,有關修改不會違反自然法官原則,案件重新分配要訂定客觀標準,都會以抽籤行使,不會指定某一法官。至於兼職薪酬,則可在細則性審議時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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