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營業場所要求細化

政府擬增設180日過渡期
26/06/2018
17564
收藏
分享
政府擬增設180日過渡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5)日上午繼續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主席黃顯輝會後受訪時介紹,法案建議職業介紹所應設於有獨立出入口、設接待服務者使用區以及具備衛生安全法規條件等。三常會關注法案生效後,有否時間讓現有不符要求的職介所進行調整。政府考慮就此增設180日過渡期,供職介所整改。

三常會昨日繼續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左四)等政府代表列席。 (劉艷萍攝)

法案文本建議職介所不可設置與相關業務不相符的場所,如住宅、工業大廈、酒店等,也不可與其他中介所設於同一營業場所。黃顯輝引述政府稱,現有三間與上述規定不符的職介所,包括一間設置於工廈,兩間設置於酒店內,經聯絡相關經營人,兩間承諾將會搬離現址,一間位於酒店的職介所將於下月1 日取消牌照。

黃顯輝又稱,文本建議提供職業介紹所業務的自然人、公司或社團均須持有相關准照,三常會認為應細化有關內容。政府代表回應稱,有關職業介紹與澳門勞動政策工作息息相關,有關申請人應為澳門本地居民、本地註冊的公司或社團。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