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沓馬仔在治安警察局內遭毆斃一案,四名警員因沒有對受害人被打作出及時制止,被控不作為觸犯嚴重傷人罪名成立,四名警員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全部維持判監七年。另需連同特區政府向死者的母親賠償一百七十萬元。
案情透露,案發於2007 年 3 月 28 日約凌晨 1 時 30 分,警方在新口岸打擊賣淫活動期間,帶走一名賭場沓馬仔調查。在治安警第三警司處偵查辦公室內,因為該沓馬仔身上被搜出懷疑精神藥物被查問,揮拳擊傷一名警員,當場被四名被告警員制服,被害人的雙手及雙腳分別被兩個手銬扣起。
大約一個小時後,约於凌晨 2 時 57 分,被害人受到致命毆打,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腹部受到外來鈍性暴力撞擊,腸系膜撕裂、血管斷離、失血性休克死亡。就偵訊房內有否監控系統可紀錄事件,趙崇明律師表示,在2012年出了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制度後,以其所知會有安裝;但回看此案件,他續稱重看判決是2007年發生的事,事隔11年即使沒有監控亦不足為奇。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書》明確指出,在未能查明的情況下,這名沓馬仔被嚴重毆打致死,當時四名被告警員均在場。
趙律師對此亦感疑惑,他稱一般人聽到此案後會覺得疑點重重,但其認為所謂的疑點是一種疑問,因為一方面證實到一個人在警局被打受傷後,但又證實不到被誰人打。
檢察院對四名涉事警員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合議庭於2015年12月15日判定四名被告以共同正犯、不作為及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規定及處罰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而各被判處七年徒刑。四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裁定敗訴。之後四警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特別是中級法院所查明及認定的事實不足。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從已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四名被告雖然知悉被害人被毆打,但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對被害人的毆打,也沒有及時對其進行必要的救治,四名被告沒有及時採取任何措施以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合議庭認為四人身為警員明顯負有必須親身防止被害人死亡的法律義務,故裁定維持四人因不作為觸犯嚴重傷人罪名成立,維持判監七年。
對於審訊的最終結果,趙崇明律師引用其他案例作解釋:可能很大程度是倚靠一些人,尤其是被告人的聲明作為證據,但一旦他們保持沉默,亦會因此失去實質證據。但他強調不清楚是次案件是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