沓碼仔警局內被打死

四警不作為判監七年
20/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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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不作為判監七年

一名賭場沓碼2007年在治安警察局內接受偵查期間死亡,四名警員因未即時制止毆打,被控不作為而觸犯嚴重傷人罪名成立,四名警員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全案維持原判監七年。四名被告另需連同特區政府,合共向死者母親賠償澳門幣170萬元。

2007年,一名沓碼在警局內被打死,四名警員因不作為被判監七年。(資料圖片)

眼睜睜看著被害人被活活打死案件發生於2007年3月28日凌晨,警方在新口岸打擊賣淫活動期間,帶走一名賭場沓碼(被害人)進行調查。

於治安警第三警司處偵查辦公室調查期間,被害人突然揮拳擊傷一名警員,在場的另外四名警員見狀,立即上前阻止,並迅速將其制伏。隨後被害人雙手雙腳分別被兩個手銬扣起,四名警員均在場。

判詞指出,「在未能查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受到導致致命的嚴重毆打,身體、面部及雙腳多處皆受到傷害,非常痛苦」,而此時四名涉事警員在明知被害人遭毆打的情況下,沒有即時採取措施制止毆打,也沒有做出救治,任憑被害人逐漸失去知覺。直到凌晨3時30分警方才叫救護車,將被害人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搶救,但被害人3時35分到院時已經沒有生命跡象,凌晨4時被宣告死亡。

放棄行動違反法律課予之義務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在判詞指出,「結果犯不一定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四名被告身為警員,負有必須親身防止被害人死亡的法律義務,而放棄採取行動是故意違反了法律課予他們的義務,因此合議庭認為本案中獲認定的事實事宜,足以支持判處四人以共同正犯、不作為及既遂方式觸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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