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賭場疊碼在治安警察局內接受偵查期間死亡,四名警員因沒有及時制止毆打,被控因不作為而觸犯嚴重傷人罪名成立,四名警員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全部維持判監七年。四名被告另需連同特區政府合共向死者的母親賠償170萬元。
案情透露,案發於2007年3月,警方在新口岸打擊賣淫活動期間,帶走一名賭場疊碼調查,這名疊碼在治安警第三警司處偵查辦公室接受調查期間,揮拳擊傷一名警員,當場被四名被告警員制服,雙手及雙腳分別被兩個手銬扣起,其後受傷警員送院。直至事發當晚凌晨,這名疊碼則在未能查明的情況下,其身體、面部及雙腳多處皆受到傷害,被嚴重毆打致死,當時四名被告警員均在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四名警員在知悉被害人被毆打的情況下,既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及時施救;四名被告身為警員,負有必須親身防止被害人死亡的法律義務,裁定維持四人因不作為觸犯嚴重傷人罪名成立,全部維持判監七年。四名被告另需連同特區政府合共向死者的母親賠償1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