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團促保利達盡快賠償小業主

索償受時效限制買家須盡快提出
06/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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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受時效限制買家須盡快提出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根據《土地法》規定, 將「海一居」相關土地進行公開競投, 通過訂定競投的特別條款,強制發展商將單位按原合同價出售給「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在法律基礎及實際操作上都存在難以跨越的障礙,呼籲「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由於樓花預約購買合同已經無法履行,應保護自身利益盡快要求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作出賠償,並指出相關賠償受時效限制,該公司亦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早日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作出賠償。

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馬有禮表示,「海一居」收地案經終審法院宣判以來已經有兩周時間,目前仍未見到作為承批人的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向公眾說明情況,以在商言商而言,保利達應履行合約責任和社會責任,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退回所收樓款和作出合理賠償。現時有300多個「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是透過本澳銀行貸款購買,倘若保利達退回所收樓款予樓花購買者,相信有助解決他們燃眉之急,對解決事件起促進作用。

馬有禮 中總會長

街坊總會會長梁慶球就指出,作為負責任的上市公司,「海一居」發展商應該要盡快作出回應,並採取實際行動,按合約退回已收取的小業主樓款,並須作出適當賠償。而現時收地已成事實,但小業主每月仍須供款,形同「花錢供空氣」,經濟負擔及心情同樣沉重。梁慶球表示,作為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海一居」發展商至今仍無出面向公眾說明情況,是一種不負責任、缺乏企業社會責擔當的行為,應該受到譴責。

民众建澳聯盟榮譽主席施家倫亦痛批保利達毫無社會責任感,事發至今未有任何積極跟進,袖手旁觀令小業主彷徨無助,無論在履行合約精神還是社會責任上均毫無誠意,令人憤慨。他建議小業主應積極催促發保利達承擔履行相應的賠償,亦希望政府從法律援助方面予以支持,針對性協助小業主向保利達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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