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公開競投障礙難跨越

政府籲小業主向發展商索償
05/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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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籲小業主向發展商索償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晚發出新聞稿,解釋不能將原「海一居」土地作有條件公開競投原因,並指出「海一居」樓花預約購買合同已經無法履行,樓花購買者應保護自身利益,盡快要求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作出賠償。由於相關的賠償受時效限制,公司亦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早日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作出賠償。同時,即使保利達洋行向法院提起要求政府民事賠償之訴,亦不影響該公司向樓花購買者履行賠償責任。況且,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的資料,保利達洋行在2014年曾書面向政府承諾,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

保利達洋行已無法完成「海一居」項目,按合同向樓花購買者交樓,政府籲小業主盡早向發展商索償。 (資料圖片)

新聞稿稱,政府2015年底依法收回「海一居」土地後,一直積極研究能夠保護樓花購買者合法權益的可行方案。經過各方深入論證,認為土地重新批給,不是用來興建公用事業設施或發展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不符合《土地法》第55條規定,所以土地不可能豁免公開競投。因此,根據《土地法》第56條的規定,將相關土地進行公開競投,通過訂定競投的特別條款,盡力保障已購買樓花者的利益,一直是特區政府研究的重點和努力的方向。但經過深入研究分析發現,這種方案在法律基礎及實際操作上都存在難以跨越的障礙。

另外,在土地批給合同中訂定特別條款,規定四個地塊的承批人都必須按照原來的規劃興建,而且必須承諾將興建的單位按照原來的定價售予原樓花的購買者,並不符合《土地法》相關規定,因為四個地塊的發展商都是透過公開競投獲批土地。《土地法》第56條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不足以賦予政府權力,透過批地合同強制發展商將單位按原合同價出售給「海一居」樓花購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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