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上月23日對「海一居」作出終審判決至今已一個多星期,作為事件的最關鍵人物—保利達集團主席柯為湘先生,並沒有站出來向3,020戶「海一居」小業主作出交代,我們強烈要求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條規定,傳召柯為湘出席立法會「聽證會」,向「海一居」一眾小業主交代會否「退訂」?
抑或他本人有其他切實可行的方案?作為立足澳門這麼大的企業最高負責人,柯先生必須擔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
昨日立法會全體大會中,至少有七名議員就「海一居」事件提出不同建議,包括重新開標,讓可以競投的發展商在原有地基的地盤上開展工程,免除不必要的勘探、落樁等工程; 修改新《土地法》,重新訂定可歸責及不可歸責的適用範圍; 要求發展商按承諾「退訂」等。
除了修法曠日持久外,議員們其他的建議,其實可行性都很高。首先,按原圖則興建樓盤,表面看是最快的方案,亦能滿足大部分小業主的要求,但就要保利達願意交出圖則才能成事,而手握這麼重要的「籌碼」,不排除保利達以此作為與政府達成另一「合作夥伴」的「籌碼」,只是這樣政府願意嗎?
政府計劃興建的甚麼「置換房」,雖未算得上是「餿主意」,但要「海一居」小業主按當日支付的樓價,去換一套普通的「公屋」,你說他們會願意嗎?
剩下來最快捷的賠償方案,就是「退訂」。柯先生去年3月在北京出席全國政協會議後對在場記者表示,如果有一手樓花業主要求「退訂」,公司會積極配合,但不包括二手、三手樓花,又強調公司不會不負責任。
按照法例,保利達未能如期交樓,需賠雙倍訂金。即使一手樓花戶數不多,但至少保利達要按承諾落實賠償,這是第一步,亦免去小業打官司之苦。保利達若願意釋出這份善意,亦算是擔起了部分社會責任,至不濟亦不會如昨日有議員所說的「賴皮」了。
我們建議,保利達若仍以甚麼研究判詞為藉口,甚或根本不出來向小業主交代,過了一定期限,例如一個月,立法會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條規定,傳召柯先生到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只要至少有兩名議員聯袂向立法會主席提出,若獲得通過,就可傳召當事人,這是一紙有法律效力的傳召,柯先生不能不出席「解畫」。
「海一居」事件已糾纏太久,耗費大量社會資源,政府再不拿出手段,攤子只會愈久愈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