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甜味劑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訂定納入標準的甜味劑品種,允許使用甜味劑的食品類別及其最大使用量,以及使用時應符合的條件,草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草案建議,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十種甜味劑包括:山梨菰醇和山梨糖醇液、D-甘露糖醇、異麥芽糖醇、索馬甜、聚葡萄糖醇液、麥芽糖醇和麥芽糖醇液、乳糖醇、木糖醇、赤蘚糖醇,以及愛德萬甜。
另外,可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及使用量下使用的九種甜味劑包括:乙酰磺胺酸鉀、阿斯巴甜、環己基氨基磺酸鹽糖精及其鈣鹽、鈉鹽和鉀鹽、蔗糖素、阿力甜、甜菊糖苷、紐甜、以及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鹽。
甜味劑是指一類用以取代糖而使食品具有甜味的食品添加劑,在每日攝取甜味劑的總量不超過每日允許攝取量的情況下,甜味劑在食品中的使用不會造成健康風險,但若長期食用含過量甜味劑的食品,仍可對人體健康構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