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日罰金代刑 蘇嘉豪暫「甩難」

能否保議席 還看20日上訴期
30/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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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保議席 還看20日上訴期

立法會史上最年輕、爭議亦最大的議員蘇嘉豪,其涉及2016年5月的一宗刑事案件,在坊間一致不看好他的情況下,初級法院昨午的宣判,卻頗有出人意外的結局,法官在判刑時指出,由於兩人屬初犯,加上涉案集會並非暴力集會,只是表達訴求,因此判處罰金;但同時向社會傳達訊息,澳門法律給予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但並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心存僥倖,為著己見罔顧法紀。

然而,蘇嘉豪能否恢復議員職務,還須經過20日的上訴期轉為確定,在立法會收到法院通知後,才能正式恢復議員職務。換言之,若檢察院不服判決,要求上訴(只能一次),則案件仍「有排玩」。第二關是蘇嘉豪聲稱自己可能涉及另外四宗「加重違令罪」(競選議員期間的遊行),若警方一旦提出控告,則蘇嘉豪不但「周身唔得閒」,更嚴重是議席隨時「凍過水」!

法院昨日下午5時宣判,案件自今年1月開審至今,每次均有出庭應訊的被告鄭明軒及蘇嘉豪遲遲未出現,一度惹來現場傳媒猜測兩人是否缺席;法院內工作人員亦有步出門外查看。直至下午4時59分左右,蘇嘉豪及鄭明軒終於抵達法院門口,大批一早守候在門外的本地及境外傳媒隨即蜂擁而上,惟蘇嘉豪未有回應在場記者提問,只是連番向記者表示「辛苦晒!」後即步入法院。

雖然法官昨日將蘇嘉豪涉及2016年5月的「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且以罰金代刑,但牢獄可免,能否恢復立法會議員職務,仍言之尚早。 (設計圖片)

禮賓府遞信 是案中關鍵

初級法院獨任庭普通刑事案法官張穎彤判案時指出,蘇嘉豪及鄭明軒兩人於事發當日,未有根據原定遊行路線,前往政府總部遞信後結束遊行;而是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的「白帳篷」 宣告遊行結束,並向在場人士及支持者表示,他們兩人會到西望洋山禮賓府遞信,而市民亦可以用自己的方式,繼續向特首崔世安表達意見。

未有申請 屬非法集會

張穎彤指出,有關言論若以常理推斷,蘇、鄭兩人當時明顯在鼓動支持者與他們一同前往禮賓府;加上兩人帶領約30名支持者抵達禮賓府附近後,仍有發言及向在場人士表達訴求,由於事前未有向當時的負責部門民政總署作出書面申請及獲批,因此有關行為已屬於非法集會。

非暴力集會 罰金代刑

張穎彤續稱,但由於兩人所舉行的非法集會不是暴力集會,時間亦不算長,目的亦只是為了表達訴求;考慮到兩人屬初犯,因此判處罰金代替判監。經考慮兩人的經濟狀況及負擔後,判處鄭明軒每天罰金以230元計算,合共罰款 27,600元;蘇嘉豪罰金則以每天 340元計算,120日合共罰款40,800元。張穎彤最後強調,要向社會傳達訊息,澳門法律給予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但並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心存僥倖,為著己見罔顧法紀。

仍「孭」四宗罪 情況不樂觀

根據《立法會章程》,若議員被判監刑期多於30天,立法會要在全體會議進行表決,是否取消被判刑議員的資格。由於蘇嘉豪未有被判監,所以不需啟動有關程序。惟蘇嘉豪早前曾在庭審上透露,自己仍牽涉四宗案件,相信均會被控加重違令罪。因此,到底他日後仍能否繼續以立法議員身份,參與立法會會議,至今仍是「未知之數」!

蘇嘉豪:堅持兩人無罪 倘開先例 恐寒蟬效應

議員蘇嘉豪涉刑事案件在初院宣判結果後,大批傳媒在法院外苦等約兩小時後,蘇嘉豪與鄭明軒與其代表律師等人步出。蘇嘉豪受訪時直言,至現時為止也堅持兩人「無罪」,對判決結果並不算滿意。

蘇嘉豪稱,由始至終也認為「我哋係冇罪」,相關的行為是行使公民權利。

他又憂慮此案後會有更多市民在行使公民權利時,容易被視為非法集會或非法示威,令市民更加害怕說出己見。他明言,在法律框架下,他仍然會保持透過活動表達社會意見。

他又指,判決後20日內檢察院有權上訴,故現時談論恢復議員職務言之尚早。待看完整份判詞後,再深入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被問到有關早前他在庭上曾透露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涉及四案控訴,蘇嘉豪稱,由於警方在調查階段,具體不便透露。

蘇嘉豪(左二)及鄭明軒(右二)昨晚於法院判決後會見傳媒,講述對判刑看法。 (梁佩茵攝)

蘇嘉豪事件簿

2016年5月15日

新澳門學社發起遊行,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一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新澳門學社成員蘇嘉豪、鄭明軒等人在遊行結束後,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集會,並將寫有訴求的紙摺成紙飛機掉進官邸。

2017年9月18日

蘇嘉豪當選立法會直選議員。

2017年3月14日

檢察院對蘇、鄭兩人作出控訴。兩人被控於2016年的遊行中偏離遊行路線,並且不理會警方勸喻,涉嫌違反集會示威法的規定和觸犯加重違令罪,蘇嘉豪在案中是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是時任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

2017年12月4

立法會召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

2018年1月4日

蘇嘉豪就立法會中止其議員職務議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保全程序。

2018年1月16日

蘇嘉豪案件於初級法院開審。由於蘇嘉豪向中級法院申請保全程序,初級法院法官決定押後案件審訊,待中級法院有判決後,再另訂案件審訊日期。

2018年2月

中級法院裁定立法會全體會議的議決屬於政治行為,不得提出司法上訴。

2018年5月14至15日

蘇嘉豪案件於初級法院完成庭審。

2018年5月29日

蘇嘉豪「加重違令罪」脫罪,但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被判120日罰金,蘇嘉豪立法會議員席位暫保,但能否恢復議員職務,仍須看控辯雙方20日內會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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