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蘇嘉豪「加重違令罪」脫罪,但非法集會及非法示威兩罪罪成,這會否影響其立法會議員資格?
大律師趙崇明(下圖)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假如有關判決結果通過20日的上訴期後轉為確定,在立法會收到法院通知並通過相關程序後,蘇嘉豪應可恢復議員職務。
趙崇明表示,蘇嘉豪雖獲有罪判決,不能按《議員章程》第17條即時結束職務中止;但因為處罰並非是處以監禁,不符合《議員章程》第19條有關議員資格喪失的規定。而根據《議員章程》第27條的立法原意,職務中止是為了配合刑事訴訟進行,因此,假如蘇嘉豪涉及的刑事訴訟已結束,自然就失去了職務中止的理由,如此正常而言,蘇嘉豪理應可恢復職務。
不過,趙崇明又表示,一旦案件要上訴,所需時間又要一年半載,恐怕蘇嘉豪恢復職務的日子又會變得遙遙無期。另外,他又稱,按《刑事訢訟法規定》,上述罪名的可處刑幅,只可上訴至中級法院,即只能上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