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和《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相關法案旨在訂定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主要包括印花稅和所得補充稅兩方面內容。以加強澳門在融資租賃產業市場上的競爭力。而《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規範了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和運作。
《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建議豁免融資租賃公司以有償方式首次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首個不動産的財産移轉印花稅,但該不動産自取得後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同時,將作為稅務費用扣減的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最高重置及攤折率,由目前的兩倍調升至三倍。
在《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中,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並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概念,同時建議相關公司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而租賃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融資幣1,000萬元。另外,為防止融資租賃公司成為純粹的「空殼公司」,法案規定其行政管理機關至少有一名成員必須居住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