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議員蘇嘉豪的刑事案件今早在初級法院開審。第一及第二被告、即鄭明軒及蘇嘉豪承認於2016年5月15日參與遊行,並在控訴書所提及的時間和地點出現,但二人均否認所有指控。
法官張穎彤及控方多次盤問二人是否在遊行宣告結束後以揚聲器鼓動在場人士前往禮賓府,並鼓動市民以掟紙飛機的形式「遞信」。蘇嘉豪表示,遊行結束後他以揚聲器向在場數百名人士分享自己的後續行動,亦有告知警員自己會去禮賓府遞信,當時警員只是建議他到政府總部遞信,無禁止他去禮賓府。
蘇嘉豪重申,當時只是以揚聲器分享個人做法,並呼籲在場人士「自己」、「分別」以合法方式向特首傳達訴求,並無如控訴書所指其鼓動或指示他人跟從他。他又強調,本案件所針對的是他在山上的行為,與當日已申請的遊行無關。
蘇嘉豪又表示,到達禮賓府附近遇到警方封鎖線,期間警方多次以揚聲器警告他和在場市民參與非法集會,若不立即離開即觸犯加重違令罪。他與鄭明軒當時曾多次向警方查詢警告的法律依據但不果,因此不同意有關要求;不過最後也在警方宣布「最後警告」後數秒即時離場。
庭審於下午繼續,將進入控辯雙方提問,並傳召證人作證。辯方原定的四名證人中有一人缺席,現有三名:而控方則會傳召九名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