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違約金應否一刀切?

建造商會憂處罰標準難介定
29/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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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商會憂處罰標準難介定
建造商會憂處罰標準難介定

立法會上周就應否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引入補償性違約金而展開激烈辯論,但最終各方仍未能達成共識。有團體日前出席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時質疑,為何特區政府不仿效外國政府及私人企業,以違約金形式處罰不合作承建商。有建築業界代表則表示,補償性違約金的標準難以介定,但無論是採用違約金或現行罰則,嚴格執法才是關鍵所在。

輕軌是本澳有史以來最龐大的基建工程,惟工程一再延誤,令交通問題日益嚴重。(資料圖片)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認為,完善公共工程超支延誤的根本方法是完善相關制度,設立補償性違約金是「先禮後兵」的做法,以防遇上不合作的承建商時無法可依;他又指,不少外國政府及私人企業都有設立違約金,不明白為何政府認為做法不可行。

業界稱工程延誤多方有責

工程師學會理事長黃承發指出,現行公共工程法律制度中對工程延誤已有罰則,每日罰款工程總額的千分之一,認為無論是否採用違約金或現行罰則,關鍵是嚴格執法,才可改善工程延誤。

建造商會理事長、負責氹仔輕軌車廠工程的得寶建築公司董事總經理鄧漢昌(下圖)表示,輕軌工程需要多個政府部門、電力公司及電訊公司協調才能展開,工程延誤並非單單工程承建商的責任;加上政府部門之間缺乏統籌,缺乏執罰理據,才會出現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口中「本澳沒有罰款的文化或習慣」。

鄧漢昌稱,補償性違約金的標準難以介定,現有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中已訂明延誤罰則,按工程造價的百分比賠償,一樣對承建商有阻嚇力;他坦言,作為承建商不反對有關規定,但認為難以量化公共工程延誤對社會及經濟的影響。

柯維納輕軌工程 爭取年內完工

輕軌氹仔柯維納路段承建商、得寶建築公司董事總經理鄧漢昌表示,曾向政府反映很多工程遇上的問題,例如圖則與公眾馬路有 20米距離是空白,反映近一年,直至上周才由公共部門回覆授權設計接駁路面。

他認同,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自上任以來,一直致力解決公共工程延誤問題,加緊協調進度,但是,作為承建商仍然覺得緩慢,亦因此需承擔額外數千萬元費用,希望今年內完成柯維納輕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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