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昨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麥瑞權口頭質詢樓宇滲漏水糾紛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處理的立法進展時表示,樓宇滲漏水問題是一個相當複雜的社會問題,涉及許多複雜的構成因素,包括公民意識、樓宇質量和檢驗水平、鄰里關係、業主大會或管委會可否起到很好的協調和溝通等,儘管修改法律制度是解決相關問題的一個重要環節,但不能僅僅透過這個環節完全有效解決樓宇滲漏問題。
法務局局長稱,樓宇滲漏水問題不能僅靠法律解決。 (資料圖片)
劉德學表示,政府建議將利益值不超過 25萬元的案件透過較簡便的訴訟程序處理,有關法案的草擬工作已完成,同時會考慮修改《民事訴訟法典》,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適用範圍至利益值不超過50,000元的案件,亦會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制度,加快訴訟效率。
議員區錦新認為,可以公權力介入樓宇滲漏水糾紛,以行政罰則代替訴訟;議員宋碧琪亦認為,政府可給予部分政府部門更多權力,以公權力解決糾紛。議員林玉鳳表示,樓宇滲漏水問題似乎已在澳門成為常態,質疑是否在樓宇建築標準上出現問題所導致的問題。議員胡祖杰稱,工程人員「入屋難」,有時難以檢測,又表示樓宇需定期維修,以往不少滲漏水個案都是長期缺乏驗樓,認為強制驗樓可適用於澳門,有助解決問題。
劉德學表示,認同法律不是唯一解決樓宇滲漏水的有效手段,因事情根本是私人意義上的糾紛,並認同政府可適當介入。他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在法律機制上解決個別極端個案,但建議居民應以預防作優先對應,同意議員所指市民應定期驗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