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10)日對安邦原董事長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指,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105億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裁定,吳小暉隱瞞股權實控關係,掌控安邦財險、安邦集團等,自2011年起以公司為融資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虛假資料,騙取保監會批准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並製作虛假財務報表等行為,欺騙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承諾本息高於銀行存款為誘,超過批准的規模,非法吸收巨額資金。
其間,吳小暉以虛假名義將部分超募保費,轉移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百餘家公司,用於其個人歸還公司債務、投資經營、向安邦集團增資等,至案發實際騙取逾652億元。另外,吳小暉亦非法侵佔安邦財險資金1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