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擊濫收車資、揀客、拒載等無良的士司機的手段愈益嚴厲,繼建議「五年四犯即釘牌」的辣招後,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就《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俗稱《的士規章》)進行細則性審議,其中一項有關「的士駕駛員證」的法規指出,曾有嚴重犯罪如殺人、強姦、禁錮、販毒等案底,但又未過「洗底期」的人士,不可獲發駕駛員證!
倘若此項法規通過,電影《英雄本色》「堅記車房」收留有案底人士駕駛的士,幫助那些有污點人士重獲新生的一幕,相信並不能適用本澳,有委員擔心,此舉會否阻礙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希望當局說明立法意向。不過,有的士業界表示,的士入行毋須「行為紙」,加上為了對付害群之馬,實有需要檢討一下如何規範從業人員的素質。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的士規章》上月在立法會獲得一般性通過,現交由第三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委員會昨日會議中關注到,在新法規中第14至23條條文,對於取得「的士駕駛員證」之規定,較現行法規嚴格許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對《的士規章》進行細則性審議。 (陳駿騏攝)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根據現行第366/99/M號訓令,「最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者,通過考試後可以獲發專業工作證。
犯「七宗罪」者不能揸的士
不過,在新法規草案第17條中,則增加了七項特定犯罪,包括殺人、傷人、販毒、強姦、禁錮、搶劫盜竊、恐怖主義犯罪,被確定裁判獲刑者,不能獲發「的士駕駛員證」。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此條文會否減少更新人士融入社會的機會,希望政府說明立法意向,以便委員分析表態。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委員關注新法規會否阻礙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陳駿騏攝)
過「洗底期」者除外
「七宗罪」雖然夠辣,但條文中加了一句:「但已復權者除外」,即經過一定年期沒有再犯者,其案底將不會紀錄在「行為紙」上, 亦即俗語所謂過了「洗底期」者,就可以恢復權利,重新再考的士駕照。
政府有意嚴厲打擊的士業界中的害群之馬,曾犯「七宗罪」未過「洗底期」人士,不能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設計圖片)
每日不能工作超過九小時?
此外,草案第23條規定,的士司機每日工作不可超過九小時(用膳時間不予計算),否則罰款澳門幣3,000元。黃顯輝指出,現行《勞動關係法》中對於工作時間已有相關規定,若僱員超時工作則對僱主作出罰款,希望政府說明兩個法案如何適當銜接。據現行第366/99/M號訓令規定,的士司機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用膳小息時間不計)。
業界稱有必要規管司機質素
對於新法規草案在的士司機資格上「從嚴緊抓」,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理事長凌世威認為,這有助改善現時的士司機良莠不齊情況,淨化從業人員素質。凌世威指出,近年來隨著社會需求增長,的士數量由以前的數百部,增加至目前的逾千部,市面上的士司機大約有3,000多人,在此過程中難免有害群之馬,與旅遊巴或公共汽車等職業司機不同的是,的士司機入行相對較易,毋須健康證明和「行為紙」,現時的確有需要檢討一下如何規範從業人員素質。
凌世威
九粒鐘是「外行管內行」
但對於新規建議的士司機每日工作不可超過九小時,凌世威就認為是「外行管內行」的體現。他指出,現時多數的士司機是租車工作,一個更次12小時,「搵食」需要每日只能駕駛九小時不太合理。他亦指出,其實現時不少大巴(包括巴士、旅遊巴)司機每日駕駛接近12小時,此規定對的士司機有欠公平。
「時間可以消解一切」?
在上述的草案第17條中,除了羅列數項不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的罪行之外,其實還有一句「但已復權者除外」。本澳大律師洪榮坤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指出,觸犯刑事罪行者,在履行了全部刑罰,再經過一段時間後,如沒有再被判罪,則自動發生法律上之恢復權利,其刑事記錄不會顯示在刑事紀錄證明書(行為紙)上。
洪榮坤
至於服刑完畢到「洗底」需要等待的時間,則依據不同罪行嚴重程度而異,有一年、五年、十年之分。洪榮坤又指,博企或其他企業在聘請僱員時都會要求出示「行為紙」,而且未恢復權利者亦不能從事賭場中介人、公務員等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