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及行政公職局等官員出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文本中有關「遲到」的內容。文本建議,如公務員每星期遲到超過30分鐘,而其解釋即使被上級接納,仍要補時工作,補回遲到的時間:若遲到少於30分鐘,則不需要補時工作。
文本又建議,公務員即使每日遲到不超過15分鐘或每周不超過30分鐘,仍會對其工作評核中在「勤奮」評核中有所影響。惟委員會認為,如當事人受不可預測的事故,如交通意外導致無法準時上班,則應彈性處理,不應影響「勤奮」評核。
會議上又討論了法案第78條中有關公務員的彈性工作,輪值工作,特定工作,超時工作,待命工作等制度內容。對於委員會關注「待命工作」的定義及安排,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公務員可於待命狀態下收取報酬,如接到上級指示需返回工作崗位工作,則可獲得超時工作的額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