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涉刑罰與否

看年齡及自願性
29/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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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年齡及自願性

在本澳從事援交、PTGF(Part time girl friend)會否觸犯相關法律?大律師趙崇明接受本報訪問時稱,他強調在道德層面上不鼓吹援交行為。但假設當事人年滿16歲,而又在自願情況下從事援交,在本澳來說就不算是一個違法行為;但當事人在未滿16歲情況下,而與行為人(即男方)發生性行為,即使女方是出於自願,男方亦會有刑事責任。

趙崇明又指,但如果背後是有人操控,或以集團式經營操控賣淫並與女方進行分賬,就即被視作淫媒,在本澳操控賣淫本身也是刑事罪行;但他又稱,如果只是操控Part Time情人(PTGF),而所謂的「出租女友」又只是提供拖手、行街、睇戲或食飯等服務,而又不涉及性行為,亦不可視作違法。

他舉例指出,如果有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在本澳從事援交活動,這行為性質本身不合法,相關人士可能會因從事與本身身份不符事情,而被廢止逗留或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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