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年休不得超30日?

業界:比外勞還不如
29/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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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比外勞還不如
業界:比外勞還不如

特區政府正針對公共街市攤販管理制度研擬修法,以利有效管理公共資源妥善利用,然而正在進行公眾諮詢的《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法》文本中,規定了攤位承租續期的各項條件,並設新承租人「三加三」年租賃限制,以及攤檔休業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每年不得超過30日的規定,令業界大為不滿。在昨(25)日舉行的公眾諮詢會上,有業界指諮詢文本中只談懲罰不談獎勵,會令許多家族傳承的攤檔小販失業,認為當局政策是圖利大財團;而年休不得超過30天,更是「比外勞還不如」。

昨日下午在祐漢活動中心舉行的第二場《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法》公眾諮詢會,吸引逾200名業界人士出席。有發言者表示,諮詢文本建議現時的攤檔持牌人,只能轉給直系親屬一次,且需要兩年內轉讓,認為過度期太短,許多小販擔心轉給親屬後要面臨失業危機。有魚檔攤販稱,轉讓親屬後只能租賃攤檔三年,可續期三年,六年後便要「執包袱」,而業界新人少,多半是家族傳承,擔心會令不少人失業,業界又無法與超級市場競爭,質疑當局政策是令大財團得益,希望將轉名的年限改為無限期。

《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昨天舉行第二場公眾諮詢,逾200名業界人士出席。 (袁金秀攝)

民署:六年後仍可參與競投

對於持牌期限太短的質疑,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解釋,攤販並非六年後便不可再經營,同樣可以參與競投,若之前經營得好,在競投時當局會作優先考慮。民署衛生監督部部長田紀洋則表示,正構思給予經營者的加分制度,而諮詢文本中建議在投牌時以服務經驗佔分較重,相信即使轉名後的接班者,加上兩年過渡期,亦都有近多年的時間累積經驗,有利下次競投時取得攤位。

由於諮詢文本引起業界諸多疑慮,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將會加開一場諮詢會,向業界解釋文本。(袁金秀攝)

提交證明 可休180天

此外,關於攤販不得連續休業超過三天、一年內不得休業超過30天的規定,也引起業界的不滿。有發言者表示,如此規定平均每周休息不足一日,規定之苛刻,較外勞及家傭都不如,如果有病要醫治、全家要出遊都沒有機會,認為攤販休假天數應跟隨政府假期。

對此,吳秀虹指出,諮詢文本中提出只容許承租人連續休業三天,是希望令攤販積極營業;若業者能提交證明申請休假,休業日數最高可達180天,當中包括生病、休漁期等原因。

由於業界普遍對諮詢文本感到不滿,吳秀虹表示將會於5月10日加開一場諮詢會,即在諮詢期結束前仍有兩場。她說,現時小販對文本內容不太了解,希望透過諮詢會繼續向業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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